一般条款和条件

1. 范围

1.1 本一般条款和条件(以下简称 “GTC”)适用于精益采购 e2e 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品牌 DIE ENERGIEWERKER(以下简称 “DIE ENERGIEWERKER”)与《德国民法典》第 13 条所指的消费者(以下简称 “最终客户”)以及公司(以下简称 “贸易客户”)之间就能源系统的交付、安装和调试以及其他特定交付和服务签订的所有合同。最终客户和贸易客户统称为 “客户”。1.2 上述意义上的 “最终客户 “是指签订合同的目的不能主要归因于其商业或自营职业活动的自然人。1.3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4条,”贸易客户 “是指在商业或自营职业活动中进行合法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合法合伙企业。1.4 任何由贸易客户提供的、与本通用条款相抵触或偏离的通用条款均不适用,尤其是在DIE ENERGIEWERKER接受贸易客户的订单而未明确反对适用此类条款的情况下。这些条件只有在 DIE ENERGIEWERKER 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才适用。1.5 在有疑问的情况下,一般条款和条件 (GTC) 的德语版本优先并取代所有其他语言版本。如果德语版本与其他翻译版本之间存在差异或矛盾,则以德语版本为准。

2. 合同的签订

2.1 除非另有规定,DIE ENERGIEWERKER 公司的报价不具有约束力,并可随时更改。此类报价只是为了使客户能够根据非约束性报价的内容下达具有约束力的订单。2.2 除非另有规定,客户下达的订单构成与 DIE ENERGIEWERKER 签订合同的具有约束力的要约。DIE ENERGIEWERKER 可在客户最终报价之日起三周内接受客户的合同报价,除非客户的合同报价另有说明。2.3 如果一方在接受期内接受了另一方提出的具有约束力的报价,则合同成立。接受的要约随后称为 “合同”。如果一方在接受期结束后或在不同于要约规定的条件下接受另一方的要约,则当另一方接受延迟和/或偏离的接受时,合同即告成立。

3. 能源系统的交付、安装和调试

3.1 DIE ENERGIEWERKER 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和商定的产品和性能说明,为建造可单独配置的楼宇能源系统提供组件。这些组件通常包括太阳能电池板、逆变器、储能系统、电缆、热泵、热电联产装置、储热水箱、电动汽车充电站(通常称为 “Wallboxes”)和应急电源系统。此外,DIE ENERGIEWERKER 还为专业施工和调试提供必要的底层结构、供应线路和安装材料。这些组件的交付、安装、装配和调试被归类为功能模块,反映了项目的独立功能部分。每个模块都由客户单独验收并支付相应的报酬。 3.2 根据已签订的合同和商定的产品和性能说明,DIE ENERGIEWERKER 还负责在指定的建筑物内组装、安装和调试建筑能源系统,包括已交付的组件。DIE ENERGIEWERKER 公司有权要求对楼宇能源系统的每个模块进行验收或部分验收。模块完工后,无论 DIE ENERGIEWERKER 公司是否提供任何附加服务,客户都有义务为该模块支付约定的报酬。3.3 与建筑能源系统的交付、安装和调试相关的合同,以及商定的组件,均被视为工作合同,因为相对于组件和设备的交付,规划、组装和安装服务具有重要意义。单纯购买单个组件(不包括规划、组装和调试服务)被理解为交付货物的采购合同。

4. 能源管理软件

4.1 如果双方同意,DIE ENERGIEWERKER 除提供楼宇能源系统的安装和调试服务外,还提供单独定制的数字控制软件。提供相应的数字控制软件是基于法律上独立的合同(即使与楼宇能源系统一起列在联合报价或合同文件中),并受适用于 DIE ENERGIEWERKER 公司与客户之间关于提供能源管理软件的合同的独立一般条款和条件的约束。所有必要的软件使用和许可协议均由客户和所选软件制造商双边签订,DIE ENERGIEWERKER 公司不参与合同签订。

5. 其他服务和服务范围

5.1 支持向网络运营商和联邦网络局(Bundesnetzagentur)注册: DIE ENERGIEWWERKER 应客户要求并根据客户出具的相关授权书,向负责约定楼宇的当地网络运营商登记符合登记要求的楼宇能源系统组件,并在必要时向联邦网络机构登记,以便输入主数据登记册。客户不会因此产生额外费用。客户应向 DIE ENERGIEWERKER 提供完整、真实的信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组件的使用情况,建筑能源系统的安装和调试只有在成功通过电网兼容性测试并获得网络运营商的批准后才能进行。即使进行了适当的登记,DIE ENERGIEWERKER 公司也无法影响审查结果或签发或拒绝签发批准的时间,也不对由此造成的延误或未获批准的后果负责。客户应负责在税务局进行必要的建筑能源系统通知或登记。

5.2 除非另有约定,DIE ENERGIEWERKER 的服务范围不包括

  • 对建筑构件进行结构分析,分析其是否适合安装建筑能源系统的任何构件。
  • 与安装有关的任何土方工程。
  • 核实并在必要时调整、扩大或更新现有房屋的电力、通信、供水、废水和供气接入点。
  • 除 DIE ENERGIEWERKER 新安装的部件或设施外,与其它部件或设施相关的电气测试。
  • 法律(包括审批和监管)和税务相关建议,以及有关建筑能源系统、其组件或保险的公共资金的建议。

DIE ENERGIEWERKER 公司有义务告知客户在这方面存在的任何明显缺陷,并提供说明。5.3 在安装楼宇能源系统之前可能需要更换的计量装置(如电表、燃气表或水表)通常由当地网络运营商进行,也不属于 DIE ENERGIEWERKER 的服务范围。根据客户的要求,DIE ENERGIEWERKER 公司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将在网络运营商的要求下在场或协助安装新的计量装置。客户应承担约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网络运营商要求 DIE ENERGIEWERKER 或第三方到场或协助,DIE ENERGIEWERKER 将满足客户的要求,客户应承担约定的赔偿责任。需要指出的是,楼宇能源系统只有在更换了必要的计量装置后才能完全投入使用,而 DIE ENERGIEWERKER 公司对网络运营商及时更换必要的计量装置没有任何影响,也不对由此造成的任何延误负责。 5.4 作为订单的一部分,客户向 DIE ENERGIEWERKER 提供一份有关其个人和财务状况的自我披露表。这些信息将用于商定的赔偿。客户可自由选择一家银行获得融资批准。如果客户收到融资拒绝,或者 DIE ENERGIEWERKER 在订货之日起 30 天内没有收到书面融资批准,DIE ENERGIEWERKER 可根据客户的自我披露,自由选择一家银行获得无约束力的融资批准。客户同意将自我披露中提及的数据转给银行。银行的融资建议不具约束力,其提交和条款由银行自行决定。5.5 DIE ENERGIEWERKER 公司提供或传送的有关建筑能源系统的预期收益、自给自足程度或经济可行性的任何预测均以数学模型计算为基础。这些估计纯粹是指示性的,并以制造商标明的额定容量为依据。其中包含的信息可能会因天气、遮阳、用户行为和法律框架条件等相关因素的波动而发生变化,低于或超过实际值。

6. 服务的变化

6.1 DIE ENERGIEWERKER 保留修改或偏离所欠服务的权利,但前提是:

  • 法律原因(如法定或监管要求)、
  • 技术原因(如施工或连接相关情况),或
  • 其他在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且超出 DIE ENERGIEWERKER 公司控制范围的不可抗拒的原因(如客户的特殊要求、约定的交货项目无法及时供货)导致必须进行此类变更或偏离。
  • 对客户而言,变更或偏差是合理的。

6.2 尤其是,DIE ENERGIEWERKER 公司可以提供同等的替代产品,而不是约定的品牌,除非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了某种产品或品牌。

7. 安装前提条件和客户义务

7.1 能源系统组件的安装和装配需要客户对建筑物及其设施进行适当的评估。这尤其包括

  • 足够的静态承重能力,适合安装相关部件。
  • 在建筑工程完工后,有足够的建筑外墙构件(如替换瓦片、外墙板或瓷砖)来恢复建筑外墙的原状。
  • 建筑物内的电气装置,包括符合最新技术标准(尤其是 DIN VDE 0100 标准)的合适的房屋电气系统,以及房屋连接箱和任何其他必要的房屋连接和计量装置。
  • 当地网络运营商的批准。

7.2 作为合作的一部分,客户有责任及时、独立地创建,包括对现有设施进行必要的修改,并自费确定上述安装前提条件。这包括自行决定聘用专业人员,如结构工程师、电工、管道和供暖工程师或网络运营商。客户应向 DIE ENERGIEWERKER 提供完整准确的信息,说明提供服务的相关情况,包括潜在障碍。在此方面,DIE ENERGIEWERKER 将协助客户,根据客户的要求提供与预定的建筑能源系统的相关组件有关的必要细节和数据信息,前提是产品和性能说明、合同或提供给客户的其他文件中没有提供这些信息。DIE ENERGIEWERKER 公司有义务告知客户有关安装前提条件的任何可识别的缺陷,并提供说明。 7.3 客户应允许 DIE ENERGIEWERKER 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按照合同约定、另行安排或合理提供的日期不受限制地进入楼宇和必要的技术设施,以便安装和组装楼宇能源系统及其部件。7.4 交付物品的处理和安全措施 客户在处理交付给他们的物品和工具时,至少应采取与处理自身事务相同的谨慎态度。客户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损坏、丢失和被盗。此外,客户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代表 DIE ENERGIEWERKER 工作的个人免受伤害和事故。

8. 楼宇能源系统与楼宇网络的连接

8.1 DIE ENERGIEWERKER 公司已充分告知客户,根据项目设计,能源系统组件的集成和使 用需要与现有的三相电路、交流电路和楼宇管道系统(给排水、制冷剂管路以及供气管 网)连接。客户须知,这些连接工作只能由经认证的专业人员(电工或暖通空调承包商)进行。8.2 根据客户的要求,DIE ENERGIEWERKER 公司可独立完成楼宇管网的必要连接工作,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公司完成。8.3 如果订货方选择由 DIE ENERGIEWERKER 公司负责组件与相关楼宇网络的连接工作,这将构成 DIE ENERGIEWERKER 公司提供的附加工作服务。它与楼宇能源系统的交付、安装和调试是分开的,除非在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必须独立接受和支付报酬。 8.4 如果未提供、未及时提供或未正确执行与相关楼宇网络的连接,这不会影响所欠的楼宇能源系统交付、安装和调试补偿金。具体地说,如果没有及时或正确地连接相关楼宇网络,客户无权拒绝接受、撤销合同或减少合同规定的楼宇能源系统交付、安装和调试补偿。在这种情况下,客户的权利仅限于根据已签订的工作合同,因未履行或未充分履行建筑能源系统而提出的法律和合同索赔。

9. 交付和履约期限

9.1 除非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具有约束力的确切期限或日期,否则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和履约期限或日期均为近似值。当 DIE ENERGIEWERKER 通过发送订单确认书并由此缔结合同时,这些期限或日期即具有约束力。9.2 任何约定的交货和履约期限自合同签订时起算,但不得早于安装的先决条件得到满足,以及客户提供了必要的合作并支付了应付款项(如适用)之前。对于约定的交货和履约日期,DIE ENERGIEWERKER 公司只有在满足了安装前提条件、客户提供了必要的合作并支付了应付款项后,才有义务交货和履约。9.3 交货和履约时间将根据客户未能履行其义务或责任进行适当合作的时间,以及提供合作后的合理准备时间而延长。

10. 交货、风险转移、部分交货和履约

10.1 DIE ENERGIEWERKER 在约定的安装时间之前交付建筑能源系统的部件,并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客户交付日期。10.2 在交付组件或整个楼宇能源系统以及其他工作或工作合同下的交付的情况下,风险在(部分)验收相应性能后转移给客户。从那时起,客户承担楼宇能源系统部件和相关性能退化和意外损失的风险。如果已委托提供后续服务或交付额外组件,且在部分或全部验收已提供的性能时,这些服务或交付的履行仍未完成,则该风险同样适用。10.3 DIE ENERGIEWERKER 公司有权在不严重损害客户利益的前提下部分交付和/或部分履行。

11. 不可抗力

11.1 如果DIE ENERGIEWERKER公司因其无法控制的不可抗力而无法及时交货或履约,则任何交货或履约期限将延长,延长时间为中断持续时间加上中断结束后的合理准备时间。如果 DIE ENERGIEWERKER 公司的代表、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出现类似情况,也适用此规定。11.2 如果与不可抗力有关的中断超过四个月,DIE ENERGIEWERKER 公司和客户有权撤销合同。根据要求,双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声明是否退出。DIE ENERGIEWERKER 公司或客户宣布撤销合同的后果由法律规定。11. 3 术语 “不可抗力 “尤其包括战争、内战、恐怖主义行为、破坏、贸易限制、禁运、大流行病、传染病、自然灾害、爆炸、火灾、地震、长期运输故障、电信和信息系统故障或能源供应故障、 抵制、罢工、产品制造所需的原材料供应不足、建筑和交付部件或劳动力,以及其他非 DIE ENERGIEWERKER 或受其影响的代表、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所能控制的类似情况。

12. 保留退出

12.1 DIE ENERGIEWERKER 保留在下列情况下撤销合同的权利:由于超出其控制范围的原因,且在合同签订时其并不知情或因疏忽而未知,并持续超过了为客户设定的合理期限,如

  • 法律原因(如被拒绝或未及时获得必要的批准)、
  • 技术原因(例如,由于建筑构件承重能力不足或违反技术安装先决条件,特别是房屋网络的适用性,涉及到客户方面不仅仅是小的合作义务)、
  • 出现其他类似令人信服的原因,导致 DIE ENERGIEWERKER 公司不合理地难以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

12.2 如果上述撤回条件仅适用于个别交付或服务,或在可分割交付或服务的情况下,仅适用于其中的部分内容,则 DIE ENERGIEWERKER 可就受影响的交付或服务或其中的部分内容部分终止合同,除非客户在其他方面继续履行合同是不合理的。12.3 DIE ENERGIEWERKER 的其他法定权利不受影响。

13. 抵消和保留

13.1 DIE ENERGIEWERKER 拥有法定的抵消权和保留权。因此,只要客户未能履行其在基础合同中的义务,DIE ENERGIEWERKER 公司尤其有权保留其交付的货物或服务。13.2 在不违反以下条款的情况下,客户只能抵消无争议或合法成立的索赔。该抵消权的限制不适用于客户因与 ENERGIEWERKER 的索赔相同的合同而提出的反索赔,且该反索赔与 ENERGIEWERKER 的索赔是互惠关系。13.3 DIE ENERGIEWERKER 对因合同而占有的维修或组装物件享有延伸留置权。只要与合同标的物有关,也可对以前完成的工作、备件交付和其他服务所产生的索赔主张留置权。对于业务关系中产生的其他索赔,留置权仅在这些索赔无争议或依法成立的情况下适用。

14. 验收和部分验收

14.1 客户必须按照以下规定在安装、装配和调试后验收建筑能源系统。14.2 验收的前提条件、类型、程序和后果由法律规定。这同样适用于部分验收。14.3 作为部分验收,DIE ENERGIEWERKER 可要求客户单独验收已完工且功能独立的性能模块(如热泵)。在部分验收后,DIE ENERGIEWERKER 公司有权就已验收性能的相应补偿部分开具发票。14.4 DIE ENERGIEWERKER 将通知客户部分验收或验收所提供服务的准备情况。DIE ENERGIEWERKER 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将参加预定的现场部分验收和验收日期,并协助客户。必要时将提供合理的部分验收或验收日期。DIE ENERGIEWERKER 公司有权为部分验收或服务完成后的验收设定合理的期限。14.5 单独购买的货物,如交付时未安装或仅提供少量安装服务的设备,不在验收之列。

15. 赔偿

15.1 除非在合同或本条款中另有约定,DIE ENERGIEWERKER 的服务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价格进行补偿,如果是计时服务,则按照约定的费率进行补偿。15.2 所有价格均为总价,包括以欧元为单位的法定增值税。

16. 付款条款

16.1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客户可通过向 DIE ENERGIEWERKER 公司指定的账户转账或使用其他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16.2 除非另有约定,付款期限不得迟于收到发票后的 14 天。16.3 除非另有约定,DIE ENERGIEWERKER 有权对通过部分验收接受的交货和服务单独开具发票。其余验收的供货和服务将在验收后开具发票。16.4 DIE ENERGIEWERKER 根据法律规定(§ 632a BGB)要求部分付款的权利不受影响。16.5 DIE ENERGIEWERKER 公司有权以电子形式开具发票,尤其是通过电子邮件。16.6 如果客户拖欠付款,DIE ENERGIEWERKER 可要求按约定利率或法定利率支付拖欠利息。DIE ENERGIEWERKER 公司根据法律规定主张进一步损害赔偿和其他合法权利的权利不受影响。

17. 保留自供能力

17.1 如果DIE ENERGIEWERKER公司因其无法控制的原因,如代表、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未交货、延迟交货或履约有误,而无法交付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或服务,即使DIE ENERGIEWERKER公司在与客户签订合同之前已与代表、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就相应货物或服务的供应签订了一致的合同,DIE ENERGIEWERKER公司有权声明终止与客户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DIE ENERGIEWERKER 公司将立即通知客户无法提供货物或服务,并退还已付款项。

18. 保留所有权

18.1 已交付的建筑能源系统及其部件在全额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之前,始终是 DIE ENERGIEWERKER 的财产。

19. 客户的缺陷索赔

19.1 DIE ENERGIEWERKER 公司根据适用的法律规定对客户的材料和法律缺陷负责,除非下文另有规定。19.2 对于所售产品或所提供的工作服务中存在的任何材料、产品或法律缺陷,客户享有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但是,客户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并在保证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内,要求赔偿损失或补偿因缺陷造成的无用开支。19.3 适用法定时效。

20. 撤销权

20.1 如果最终客户是在 DIE ENERGIEWERKER 公司的营业场所之外,或者是在 DIE ENERGIEWERKER 公司委托的商业代理或其他销售伙伴的营业场所之外与 DIE ENERGIEWERKER 公司签订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和合同谈判时仅使用了远程通信手段(如信件、电子邮件、传真),则最终客户有权在法定条件下并根据法定条款撤回合同。20.2 法定条款适用于撤回权,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以下规定适用于根据相关法定撤回说明撤回各自签订的合同。在撤消合同的情况下,DIE ENERGIEWERKER 公司有权退还所收到的付款,但不退还客户为履行付款义务而约定的其他付款方式,尤其是通过银行转账至客户账户的方式。20.3 客户的退订声明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不需要规定的格式。

21. 担保

21.1 DIE ENERGIEWERKER 提供的产品和性能说明并非保证。只有以书面或文本形式提供并明确标注的担保才具有约束力。21.2 如果双方同意,客户可就已交付的建筑能源系统或其组件向制造商索赔(”制造商担保”)。担保事项、条件、内容、期限和负责的制造商由制造商各自的担保条款确定。因制造商担保而产生的索赔必须由客户根据相应担保条款的规定直接向制造商提出。客户不得向 DIE ENERGIEWERKER 公司提出因制造商担保而产生的索赔。DIE ENERGIEWERKER 也不保证由制造商担保的制造商会提供担保所规定的服务。 21.3 如果双方同意,DIE ENERGIEWWERKER 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条件承担经销商和安装保修责任,保证建筑能源系统在规定的期限内正常运行,客户可以直接索赔。这种担保的要求、内容和期限由约定的工程合同的单独条件确定。21.4 制造商和 DIE ENERGIEWERKER 公司提供的所有担保与 DIE ENERGIEWERKER 公司的法定缺陷责任权利同时存在,不能取而代之。

22. 责任

22.1 DIE ENERGIEWERKER 公司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以及在根据法律规定对生命、身体或健康造成伤害的情况下,无论法律依据如何,均应承担责任。此外,根据《产品责任法》,DIE ENERGIEWERKER 的责任不受以下责任限制和免责条款的影响。在合同规定的担保情况下,DIE ENERGIEWERKER 公司根据担保书以及适用的法律规定承担责任。22.2 在简单或轻微过失的情况下,除非另有规定,DIE ENERGIEWERKER 只对违反合同义务(履行该义务首先使合同得以正常执行,并且客户可以经常依赖该义务的履行(所谓的基本义务))、损害赔偿和偿还无用费用负责。DIE ENERGIEWERKER 的责任仅限于替代可预见的典型损失。在所有其他情况下,DIE ENERGIEWERKER 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但须遵守任何约定的担保条款。22.3 上述责任限制和免责条款同样适用于 DIE ENERGIEWERKER 的管理人员、雇员和股东。

23. 代理人的聘用

23.1 DIE ENERGIEWERKER 公司可以在不事先征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聘用代理或用其他代理代替已聘用的代理,尤其是在履行与已交付的建筑能源系统和相关部件的安装、装配和调试有关的义务时。23.2 DIE ENERGIEWERKER 公司在本条款和条件或任何特别协议规定的责任免除和限制范围内,对代理商的过失承担责任,视同其自身过失。

24. 知识产权

24.1 建筑能源系统、部件或产品或性能说明、图纸、操作说明、产品文件、照片等中存在的所有版权、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均归 DIE ENERGIEWERKER 公司或其它权利持有人所有。客户不享有任何相关权利。

25. 客户信息传输形式

25.1 客户同意 DIE ENERGIEWERKER 可以在纸张以外的媒介上提供法律要求的客户信息,即使合同是在 DIE ENERGIEWERKER 的营业场所以外签订的。

26. 可分割性条款和适用法律

26.1 如果本条款和条件或受本条款和条件约束的合同中的某项规定无效,则不影响本条款和条件或合同中的其他规定。代替无效条款的是适用的法律规定。26.2 对于 DIE ENERGIEWERKER 公司与客户之间适用这些条款和条件的合同,以及由这些合同引起的或与这些合同有关的所有争议,适用德国法律,并排除适用德国国际私法的法律冲突规则。除非另有约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也不适用。根据第 593/2008 I 号法规第 6(2)条的规定,如果 DIE ENERGIEWERKER 在其惯常居住地所在国从事专业或商业活动,或以任何方式将该活动指向该国或包括该国在内的多个国家,且合同属于该活动的范围,则该法律选择不会导致消费者被剥夺其惯常居住地所在国的强制性消费者法所提供的保护。